一、合同诈骗罪如何量刑最轻
在处理合同诈骗罪这类案件中,能否给予犯罪分子最低的惩罚水平,往往受到众多复杂因素的影响。
诸如犯罪嫌疑人身处是否具有自首行为,主动向司法机关陈述所有犯罪事实并且坦白自身罪行;
犯罪分子是否积极地退还了非法所得,以便尽可能地弥补受害者因犯罪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以及犯罪分子是否属于初次违法犯罪,其罪行是否轻微,主观恶意程度是否相对较低等等。
依据以上诸种情况,法院在量刑裁决过程中将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酌情减轻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罪是如何成立的
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确立之条件:
首先,该犯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应当是国家对于经济合同的严格监管秩序以及公民与法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权;
其次,作为本罪行为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个体或组织;
再者,从犯罪行为的客观描述来看,该罪行的表现形式就是犯罪分子利用虚假陈述或者掩盖真实情况,在订立和履行销售、合作等合同过程中的行为,这些行为的最终目的在于诱使对方当事人交付财物,且此种财物必须达到一定金额才可以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最后,本罪的犯罪主体应为明知实施虚假陈述或掩饰真实情况会导致受害方财产损失,却仍然故意为之,并将其视为己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罪公安立案标准是什么
涉及到合同诈骗犯罪的公安机关立案准则,主要包涵如下几个关键环节:其具体行为表现形式为,犯罪主体出于非法占有的主观动机,在签订乃至执行相关合同时,采用欺骗手段成功地将相对人的财物数量累积至人民币两万元或以上。譬如,犯罪分子并不具备实质性的履约能力,却通过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是局部履行合同的方式,诱导对方当事人继续签署并执行合同;又或者在收取对方当事人所支付的货物、款项、预付款,甚至是担保财产之后,选择迅速逃离现场;此外,还可以通过关于伪造虚假信息、不履行合同等多种方式来达到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具体的立案标准在不同地区可能会因为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与司法实践经验的差异而有所调整。然而,总的来看,上述所列举的情境便是常常用来作为推断是否应该进行刑事立案的重要依据。
处理合同诈骗罪案件中,能否给予最低惩罚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嫌疑人是否自首坦白、是否积极退赃弥补损失、是否初犯且罪轻恶意低等。法院会依这些情况在量刑裁决时酌情减轻处罚。总之,这些因素会左右对犯罪分子的惩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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