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不是会公诉
刑事拘留并非必然引发公诉程序。
刑事拘留仅仅是一项法律授权行政单位在必要时暂时限制涉嫌犯罪者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若经过严谨的调查取证工作,所得证据已经能够充分证实犯罪嫌疑人确实触犯了相关罪名并有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该案件将被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提出公诉建议。
然而,若是经调查核实,发现证据尚不充分或犯罪情节极其轻微,以至于无法认定为犯罪行为的话,则不会启动公诉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是不是违法了
拘留+刑字所谓之刑事拘留,本质乃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之事件,于侦查期间遭遇法定紧迫情势之限制,对于现正进行之犯罪行为者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员采取暂时剥夺其实体自由之强制手段也。如若所述受拘留之人最终被判有罪行,则此“刑事拘留”得称之为具有法律依据与效力的侦查举措矣。然而,倘若经过周密且严谨的侦讯环节,仍无法寻获充足之证据以证实其犯罪事实,甚至于最终被判定为无罪之人,先前所实施的“刑事拘留”可能在程序方面尚存缺憾,但我们并不能武断地将其视作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强制行动,其合法性应根据事件之具体情况与最终司法判决来作出准确评估与判断。
刑事拘留不直接触发公诉,它是限制涉嫌犯罪者自由的手段。只有当调查证据确凿,证实嫌疑人犯罪且需承担刑事责任时,案件才会移至检察机关考虑公诉。若证据不足或情节轻微,则不启动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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