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狱服刑人员假释条件有哪些
对于被宣告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其实际服役期限需达到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或其之上;而被宣告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则需要在实际服役期间达到十三年或其以上。在此基础上,若这些罪犯能严格遵守监狱管理规定并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确确实实有悔过自新之态,同时也未发现再度犯罪的潜在风险,那么便有资格向司法机关申请假释。然而,如若存在特殊情形,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他们的服役期限可能会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但是,对于那些曾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参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将不被允许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监狱服刑人员出具的证言有法律效力吗
在我国刑事司法体制下,正在接受狱中惩罚的罪犯所提供的证词是具有法律效应的。
换句话说,所有知晓案情经过的人士,均负有作证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也存在如下状况:
由于身体或精神上存在残缺或仍处于年幼阶段,无法分辨善恶对错,亦不能以恰当方式进行表述的个人,则不得作为证人。
关于“法律效力”一词,它所涉及的乃是法律所具备或授予的约束力。
无论是规范化的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化的法律文件,它们都具有特定程度的约束力,倡导人们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文件中所规定的行为准则。
在此基础上,法律效力有时还可理解为某项行为或者事实在法律层面上的影响,例如一份依照法律流程缔结而成的合同,便具备了法律效力,得到了法律的全方位庇护。
明显可见,规范化的法律文件以及符合现行法律规范的行为和事实,其效力皆源于规范化法律文件本身的认可和授权。
只要是由各级政府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颁发的规范化法律文件,其自然而然便享有一定的权威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三、监狱服刑人员律师可以会见吗
在监狱执行刑罚的服刑人员,他们的律师也是享有正常的会见权的。这项权利由相关法律所规定,是律师基于职业性质而享有的便利;然而,律师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遵守相应当地法规和监狱的规章制度,例如,需要事先向设置服刑人员的监狱提出会见申请,并同时提供自己的律师执业证书、从所在律所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此外,在会见过程中同样应尊重监狱的各项管理措施,禁止传递任何违反禁令或者违规的物品或信息。律师与服刑人员进行会面,主要目的在于深入了解其在狱中的生活状况,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以及协助其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宜等等。总而言之,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律师便有权力与监狱内的服刑人员进行会面交流。
被宣告有期徒刑的罪犯需服刑至少原刑期一半,无期徒刑罪犯则需服刑至少十三年。若罪犯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且无再犯罪风险,可向司法机关申请假释。特殊情况下,经最高法院核准可不受此限。但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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