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有哪些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涵盖以下两类情况:首先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订或一方在之后追认为共同意义的债务;其次是夫妻一方在婚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然而,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部分债务将不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可以提供充足证据表明该笔债务实际上用于了夫妻共同的生活开支、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有什么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之界定,须遵循以下原则:
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获得的各项财产,无论其来源为何,皆应认定为夫妻共享之共有财产,并分享相应权利及义务。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四类财产:
1.薪酬、奖金及其他形式酬劳;
2.来自于生产、经营乃至融资投资产生的收益;
3.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由继承抑或赠与所得财产,在此基础上,若有其他法律规定情形,则另行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是多少
夫妻共同财产之分割事宜,应依据以下重要法律条款进行操作: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夫妻双方对于共有财产的分配方案可自行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需提交至人民法院,由其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保护子女、女性及无过失方利益的原则作出裁决。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所产生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等等,然而,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仅归属某一方的财产则不在其列。此外,如夫妻中有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试图通过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来侵吞另一方财产,那么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对该方予以相应的惩罚,即减少其份额或不予分配。离婚之后,若另一方发现前述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共同签名或追认的债务;婚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产生的债务。若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不视为共同债务,除非债权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开支、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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