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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补偿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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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0.04 · 1630人看过
导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在特定条件下,用人单位也能解除。若系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且满足法定条件,需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进行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需按上述标准的两倍进行赔偿。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补偿标准有哪些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补偿标准有哪些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补偿规定,根据现行法律,若为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且满足特定条件,则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具体而言,补偿金额将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所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计算。对于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将视为一整年进行计算;而对于服务时间低于六个月的情况,则仅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然而,若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合同,则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补偿

如经双方商讨之后共同决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关系,用人单位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进行法理规定,以支付经济补偿金作为遵守法律义务;然而,如果仅于用人单位单方作出决断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这无疑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此时,用人单位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向劳工支付双倍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明确表示,经济补偿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进行评判,依据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正常工资的原则来向劳动者支付。在此基础上,对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参考一年年资进行计算;对于工作时间未达半年者,则给予半个月正常工资的补偿。另外,当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其所属直辖市、设置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个自然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时,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需参照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进行支付,且其获得经济补偿的年数不得超过十二年。此条中所提及的“月工资”,系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

而第八十七条则述明,当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无固定期限合同裁员赔偿标准怎么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订立之不定期劳动合同遇裁员事项时,其赔偿准则如下:若雇主依照该法律法规之相关条款实施经济性裁员行为,须向受雇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而言,经济补偿将根据劳动者于当前用人单位服务之年限而定,每满一年即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自然月工资额的标准补偿金。

当服务期超出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时,则按一完整年处理;服务期低于六个月者,则仅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自然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

此处所提及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最后十二个月内所获得的平均收入。

如若雇主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解除或终止劳动者的不定期劳动合同,那么必须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金额,向该受雇员工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金。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时,若用人单位主动且符合条件,需按服务年限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月工资,超六月不足一年按一年计,不足六月支付半月工资。违法解除者,则按此标准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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