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后检察院不予起诉到法院怎么办
若在取保候审之后,检察院宣布决定不予起诉被告,然而却又将案件移交至法院进行审理,那么这一情况无疑会变得相当复杂。通常情况下,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便意味着该案在检察院阶段已经告一段落。
然而如果真的出现了这样的状况,很可能是因为检察院的决策过程中出现了失误或者有新的证据以及情况浮出水面。因此,您必须立即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对检察院的移送原因及相关资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以便判断其中是否存在程序性或实质性的错误,从而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取保候审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么
被实施取保候审的人员,在经过深入调查并掌握确凿证据证实其确实存在犯罪行为时,将面临着需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在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过程中,相关司法机关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程序性工作。
同时,若发现不应再追究该名嫌疑人或被告人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届满的情况下,应立即解除对其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犯罪预备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刑法》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取保候审期间患癌怎么办
在取保候审期间面临癌症困扰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向执行机关通报您的健康状况。执行机关将根据疾病的严重程度、案情的具体情况以及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性评估。通常情况下,倘若病情严重到足以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那么实施强制性措施的种类就有可能被改变,比如转为监视居住等待。然而,这并非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可以以此为筹码,规避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在整个治疗过程中,仍然需要严格遵循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许离开所在的城市、县城,当居住地、工作地点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于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申报等。与此同时,还应尽可能积极响应并配合司法机构的各项调查和审理工作。
取保候审后,检察院虽决定不起诉却转交法院,此情形异常复杂。一般不起诉即终结,但此举或暗示决策失误、新证据浮现。务必即刻咨询律师,详审移送缘由及资料,辨识程序与实体瑕疵,确保权益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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