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执行公积金吗
关于夫妻共有财产中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问题,需要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倘若涉及到清偿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或者属于某一方当事人个人所负之债,并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一债务应当从夫妻共有财产中进行偿还的话,那么司法机关则有权依据法定程序,对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住房公积金部分进行强制执行。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会充分关注并保障被执行人即夫妻双方的基本生活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什么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以下财产均为共同财产:
1.工资以及奖金类;
2.任何形式的劳务报酬金;
3.通过生产、经营、投资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益;
4.由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
5.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法律另有限制的除外);
6.其他经查证后应归双方共同拥有的资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夫妻共同债务只保全一个人的行吗
在涉及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场合中,一般来说都允许仅对其中一方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措施,然而这样做仍然伴随着一些显而易见的法律风险以及各项限制条件。如果仅仅保全一方的财产则可能会遭遇另一方对此提出异议,以至于直接主张该项债务实际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进而请求解除已实施的保全措施或者追加保全其自身的财产。倘若能够确认债务仅应由被保全的一方独自承担,或者被保全一方的财产足以完全清偿债务,那么采取仅保全一方的策略确实是可行的。但是,这需要您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撑您的观点,比如债务是由于该方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或者有明确的协议规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等等。总而言之,是否选择仅保全夫妻一方的财产,必须要全面考虑到债务的性质、证据的状况以及执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等多方面因素。
夫妻共有财产中住房公积金执行时,需视情况而定。若涉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依法应从共有财产中偿还,司法机关可依程序强制执行公积金部分。执行中,确保夫妻双方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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