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是不是归劳动局
工伤鉴定工作,通常由各地方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在我国大部分区域,这类职能主要由各级劳动局或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机构承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部门需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流程步骤,对劳动者提出的工伤申请依法依规展开审查并予以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认定是否审核劳动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之《工伤保险条例》所明确规范的制度安排,对于工伤情形的确立,首先需依法确立劳动关系。
因为,有无劳动关系乃是工伤发生的基础性的前提环节,若无此前提,则意味着工伤亦不可成立。
在实际过程中,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工伤认定的申请之后,倘若发现劳动关系存有争议且难以进行确切确认的话,他们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在此之前,工伤认定程序将会暂停执行,同时也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工伤鉴定的当事人。
日后,当依法确立了劳动关系后,当事人应向社保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文件。
收到这些文件后,该部门从紧从快恢复工伤认定的程序。
这样,用人单位的员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员,就能依法享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最基本的工伤保险权益。
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职工身份乃是在工伤认定及享受工伤待遇方面的关键性的前置条件,而这一职工身份要得到严格的体现,关键还是要看他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
若是没有建立,则必然无法对其进行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工伤认定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工伤认定事宜并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范畴。工伤认定乃是社会保险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所授予之职权,对于职工在各类事故中所遭受的伤势或罹患职业病是否应被视为工伤或类似于工伤进行定性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这种工伤认定的性质显然属于一种行政行为,其最终的决定结果将会直接影响到用人单位以及广大职工的权益和责任。若您对工伤认定的结论持有异议,您有权利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甚至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寻求救济。然而,劳动争议纠纷则是指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行使及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争议,主要涵盖了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变更以及解除等诸多环节的问题。尽管工伤认定和劳动争议纠纷两者皆涉及到了劳动法律关系,但是它们却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各自适用着不同的法律程序和解决方式。
工伤鉴定工作,通常由各地方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在我国大部分区域,这类职能主要由各级劳动局或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机构承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部门需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流程步骤,对劳动者提出的工伤申请依法依规展开审查并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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