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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债务民法典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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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0.03 · 1118人看过
导读:破产重组期间,关于债务调整和清偿,我们可以根据重组计划灵活处理。债务人与管理层需要制定出可行的方案,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债务问题,帮助企业重新焕发生机。在清偿债务时,我们需要严格遵守法律和重组计划,确保清偿过程公平、有序,为企业未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破产重组债务民法典律规定有哪些

一、破产重组债务民法典律规定有哪些

于破产重组之期,各类债务都有可能依据并取决于债务重组计划而做出合理的调整与清偿。在此过程之中,作为债务人和管理人员,有责任去制定出实际且可行性高的债务重组计划,以便能成功地将众多债务问题妥善解决,同时也为企业的未来发展创造新的生机。关于债务的清偿次序以及具体方式,均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债务重组计划予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二、破产重组债务如何处理

在常规情况下,企业应当严格遵循法院依法裁定并批准生效的重整计划,对其予以良好地实施。

如若成功实施该重整计划,则意味着所有的债务均已得到妥善处理和偿还。

然而,倘若在执行过程中无法完成或执行质量不足,那么将导致重整计划被终止,而公司亦将因此面临破产的厄运。《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三、破产重组债权都能要回吗

破产重组并非代表着所有债权必定能够全数收回。在整个破产重组程序当中,债权所能得到的偿还程度,将受到诸多要素的影响和制约。首要的步骤是,必须全面掌握破产企业所拥有的财产状况及其可供用于分配的资产资源总量;其次,根据法定的清偿顺位原则,优先确保特定类别的债权能够得到相应的偿还。因此,对于普通型债权而言,其实现全数受偿的可能性较低。除此之外,破产重组的具体实施方案亦将会对债权的回收结果产生深远影响。倘若该方案设计合理且富有可行性,那么很有可能提升债权收回的总体占比。然而,若破产企业的债务负担极为繁重,其资不抵债状态十分严峻,则债权的回收程度必将大打折扣。在这样的情境下,债权人恐怕只能获得部分款项的清偿,甚至无法回收至手任何的资金。

破产重组期间,债务调整与清偿依据重组计划灵活进行。债务人与管理层需制定切实可行方案,以有效解决债务问题,激发企业重生。清偿顺序与方法须严格遵守法律及重组计划,确保公正、有序进行,为企业未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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