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定罪依据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乃是对于肆无忌惮的挑拨,随意地攻击和骚扰他人身体以至财产,或者任意地破坏和占据公共及私人财产,亦或是在公共场合做出无理取闹的行为,从而对社会秩序产生严重破坏的行为进行法律认定的犯罪类型。其定罪的主要依据在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性质、情节的严重性以及由此导致的危害结果等因素。例如,多次随意地攻击他人身体、追逐并拦截他人进行侮辱谩骂的行为情节极其恶劣者,强行夺取或任意地破坏和占据公共及私人财产的行为情节严重者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定义是什么
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寻衅滋事”指的是这样一种犯罪行为形式:即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和发泄情绪而做出一系列相互挑衅或攻击性的行为,包含但不仅限于逞凶狂斗、追逐他人、拦阻他人、强迫他人接受某种事物、擅自占有或毁坏公共财产及私人财产等各类不当行径。当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时,就会构成法定意义上的寻衅滋事罪名,从而面临自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类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寻衅滋事定罪条件是什么
从主观层面来看:被告具备主观上的犯罪意图,即明确认识到自身所实施的行为将会导致对社会秩序的严重损害,他对此持有期望甚至姑息纵容的态度;而从客观层面分析,被告至少实施了以下四种不同形式的犯罪行为中的某种:首先,肆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者;其次,实施追逐、阻拦、辱骂和恐吓等行为,并且这些行为的性质极其恶劣;再次,以强行索要或者任意破坏、侵占公私财产为手段,情节较为严重;最后,当众寻衅滋事,引发现场的混乱局面,并使得公共场所的秩序遭受严重破坏。此外,从法律角度看,被告已经达到了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同时,被告的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正是我们所珍视的社会公共秩序。
寻衅滋事罪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破坏公私财物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定罪依据行为性质、情节恶劣程度及危害结果。如多次无故伤人、拦截辱骂、强占财物等恶劣情节均属此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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