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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何时不能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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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0.01 · 1143人看过
导读: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一般不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1.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2.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刑事案件何时不能取保候审

一、刑事案件何时不能取保候审

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如出现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往往无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1.犯罪情节恶劣且有可能被判处较长刑期徒刑的罪犯;

2.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试图通过自伤或自残方式逃避司法调查的犯罪嫌疑人

4.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暴力犯罪活动,以及涉及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刑事案件何时律师可以介入

自犯罪嫌疑人首次接受询问或遭受强制性安全措施之日起,即可聘请律师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协助服务。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仅仅允许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角色。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调查机关有责任在首次向犯罪嫌疑人提问或采取强制性行动之际,应立即告知其享有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三、刑事案件何时律师可以会见

在涉及到刑事罪行的诉讼过程中,律师与犯罪嫌犯进行会面的时间节点会因案而异。通常而言,自犯罪嫌疑人身陷囹圄并被公安侦查部门展开首次审讯或采取强制性措施的那一刻起,有合法资质的律师便可凭借持有三项凭证(即律师执业证书、由律师事务出具的证明文件及由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函)的条件,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合法的见面。然而,针对那些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以及涉及恐怖活动的事件,在相关事件侦查期间,若律师欲在羁押环境中见到受监禁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事先得到公安侦查部门的明确批准方可实行。值得重视的是,实际的会面时间亦可能由于事件的特殊性质及所在地拘留所的工作安排产生一定程度的变化。因此,作为律师,我们应当尽早就行动起来,充分发挥自身的职业角色,竭力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如出现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往往无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犯罪情节恶劣且有可能被判处较长刑期徒刑的罪犯;累犯及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试图通过自伤或自残方式逃避司法调查的犯罪嫌疑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暴力犯罪活动,以及涉及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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