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不是一定会判罪
刑事拘留并非意味着必定面临宣告有罪处罚。刑事拘留只是一种为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畅推进而设定的刑事法律手段,并非针对犯罪事实做出终极判断。在司法实践领域,当犯罪者遭受刑事拘留之初,还需经历由公安部门致力于深入调查取证、检察官做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审慎审查以及法院开展严谨公正的审判等一系列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若在接下来的调查与审查环节中,发现证据存在缺失或犯罪情节极其轻微等状况,犯罪嫌疑人或许无法被起诉或被判定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是否能请律师看
在刑事拘留期内,涉嫌犯罪的被告方有权获得律师服务的支持与援助。律师在此阶段的积极参与和投入对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被告方自首次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或接受强制性措施的那一刻起,便拥有了聘请辩护人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的权力;而在侦查诉讼过程中,他们只能够选择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辩护律师有权与正在服刑中的被告人会面交流,了解案情进展状况、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值得强调的是,在律师与被告人见面的这一环节并不受任何形式的监控,这无疑充分体现出我国法律体系对当事人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因此,为了确保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维护司法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与合法性,被告人在面临刑事拘留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寻求并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刑事拘留非必然导致有罪判决,它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临时措施,非定罪依据。过程包括公安深入调查、检察官审查起诉及法院公正审判。若后续调查中发现证据不足或罪行轻微,嫌疑人可能免于起诉或被判无罪,彰显了法律程序的严谨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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