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伤害罪可以办理假释吗
对于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其能否申请进行假释,必须依据多个层面的考虑因素来进行评估与判断。要是犯罪嫌疑人严格地服从监管规定,积极主动地接受教化和改造,确实展现出明显的悔过之意,且不存在再度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风险,同时已经服满了原本应执行的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那么在符合上述所有必要条件的前提之下,就有机会获得获准假释。但是,如果该犯罪嫌疑人因触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涉及到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话,将无法实现假释。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关于这一问题的确切判断,还需依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表现、犯罪情节及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等众多要素,进行综合性的考虑与权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怎样量刑
(一)若故意伤害致使一人受到轻微伤害且社会影响力较小,或者伤害者存在重大过失或者已经全额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那么通常会判定为拘役或者管制;
(二)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伤势处于轻伤程度,同时损伤程度与轻微伤害相近,则将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若损伤情况介乎于轻度至重度之间,则可能面临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损伤情况更接近重伤级别,则将被判处一年以上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要成立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必须使受害人遭受轻伤以上程度的伤害,即此行为必须产生相应的危害后果,这是因为:
首先,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没有针对具体的伤害后果设定具体规范,但是在第二款中对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造成严重残疾等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定义。
因此,依照伤害后果和刑罚之间呈正比例关系的逻辑,我们可以合理推断,在该条款下所规定的刑罚是针对轻伤这种特定危害结果的处罚;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条款规定,当某种行为具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之特性时,不应视为犯罪。
如果故意伤害行为仅造成受害人轻度伤害,那么此类行为无疑应归类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故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最后,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人体受伤情况的法医学鉴定采取的量化标准是《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在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时,应当参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来衡量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幅度问题;
然而在适用于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时,就应该以《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为主导,即应在何种程度上造成伤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开庭三次怎么判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判决结果,不能单纯地以事例审理过程中的庭审次数作为唯一依据,而应当根据诸多复杂的因素进行全面考虑。这些因素涵盖了伤害行为所造成的严重性与危害性、犯罪者的动机及作案手法、是否采取了自首或者立功的行为、是否积极主动地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其谅解等等。如果伤害行为的后果极其严重,作案手段残忍恶劣,并且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悔过之意,那么他很可能会面临较为严厉的刑事制裁。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具备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例如自首、立功、积极赔偿并获得受害人谅解等,那么他就有可能在法定的刑罚范围内得到适当的从轻处理。然而,三次开庭并不意味着事例本身就非常复杂或者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证据众多。实际上,这只是表明事例可能存在某些较为复杂的情况或者需要更多时间来审查相关证据。最后的判决,应该是由法官根据已经查证属实的事实以及法律法规,做出的公正合理的决定。至于具体的量刑标准,则需要结合整个事例的所有证据和情节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涉故意伤害罪的嫌疑人假释需考量多因素:服刑表现、悔过态度、无再犯风险且刑过半。但犯故意杀人等重罪被判十年以上者不可假释。具体视其表现、犯罪情节及社会影响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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