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范畴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判定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首先,当某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以追求刺激为目的,疯狂竞驶,造成严重后果且情节恶劣的;
其次,某人因醉酒而驾驶机动车的情况;
第三,某人从事校车业务或长途客运服务过程中,严重超越额定乘客载重,或是严重违反规定驾驶速度行驶;
最后,某人违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的。这就是所谓的“危险驾驶罪”,它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在进行某种行为的定性判断时,必须全面而深入地分析行为者意图、行为方式以及可能导致的伤害结果等等多方面影响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有什么
1.主观方面存在差异性。
危驾罪的主体意志表现系明知故犯,也就是说驾驶员本已清楚认识到自身在道路上滥饮酒精后驾驶机动车辆或在野区道路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赛存在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及财产安全的风险,却依然故意做出这样的行为,甚至对其抱有期望或放任的态度。
相比之下,交管肇事罪的主观意志则是过失原则下产生的。
2.实际运作过程有所区分。
危驾罪的客观表现是在道路上滥饮酒精后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在野区道路驾驶机动车辆进行激烈追逐竞赛,并且这种情况的发生具有恶劣性质。
而交管肇事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在整个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了相关的交通运输管理规定,使得重大交通事故或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现象无法避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危险驾驶罪特殊情况怎么判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特别情况之判决,需要全方位地考虑众多复杂的因素。举例而言,如果在执行判决时有紧急避险此类特殊事由的出现,那么它很有可能会对定罪和量刑产生重要的影响。一般来说,危险驾驶罪所涉及到的常见情境主要包括追逐竞驶、醉酒驾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是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载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等。然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例如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个人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及其他权益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不得已采取了危险驾驶的行为,并且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导致不必要的损害,这种情况可能会被视为紧急避险,进而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然而,最终的判决仍然需要由法官根据事例的具体事实、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权衡和判断。
危险驾驶罪判定标准包括:道路疯狂竞驶致严重后果;醉酒驾驶;校车、客运车超员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此罪侵害社会安全,定性时需综合考虑行为人意图、行为方式及潜在危害等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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