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由谁来批捕
在刑事拘留之后,一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来决定是否进行批捕程序。如果公安机关决定需要对拘留人员提起逮捕申请,必须在拘留期限内,最晚不能超过三天,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和批准请求。而在特殊情况下,比如涉及流窜犯、惯犯或团伙犯罪等严重犯罪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一至四日。同样地,对于这些嫌疑人,公安机关需要延长至三十日提出审查和批准请求。从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逮捕请求书之日起计算,人民检察院需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并且需要立即通知违规人员。
然而,假如人民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则应在接收到通知后将其立即释放,并需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那些需要进一步调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人员,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由谁决定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联合进行判定并实施。
2、具体来讲,刑事拘留是在刑事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案件的过程中,针对一些法定的紧急情况之下,对现行犯罪者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实行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内容,第八十六条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对涉嫌拘押的人员,应于拘留期内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审问。
若发现不应实施拘留的情形,必须立刻予以释放,并颁发释放证书以示公正。《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三、刑事拘留由家属谁来聘律师
在犯罪嫌疑人人身拘押期间,包括犯罪嫌疑人家属在内的各方均有权力委派律师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犯罪嫌人的配偶、家长、儿女以及其他直系血亲皆可代表其代为聘请律师。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在选聘律师过程中,务必优先考虑那些具备丰富刑事辩护实践经验并持有相关资质证书的职业人士。此种类型的律师接管委托任务之后,便享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合法接触、充分掌握事件信息、向其实施法律咨询以及提出辩护建议等广泛权限。除此之外,雇佣律师这一行为必须通过正式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予以确认,从而明晰双方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承担的法律义务。另外,还需依照律所制定的收费准则支付相应的律师手续费。
刑事拘留后,检察院决定是否批捕。公安需在拘留期内(最长三日,复杂案情可延一至四日)提请检察院审查。重大案件可延至三十日。检察院七日内决定,不批捕则立即释放并告知。符合取保或监视条件的,公安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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