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有要求吗
关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具有独特的限定条件。贪污罪所针对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那些接受国家机关、国有独资或者合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负责管理、运营国有资产的相关人员。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所谓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担任公职的人员。而在国有独资或者合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及由国家机关、国有独资或者合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独资或者合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据法律规定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均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的犯罪数额起点是怎样的怎么计算贪污物品的价值
刑法规定,针对贪污案件的涉案金额起步标准是三万元人民币。
在估算贪污物资的价值时,应当将有效的对应证明材料作为依据来确定。
例如,如果贪污的是某个单位所用的办公用具,那么估价时就应该按照该单位购买这些用品时的正常市场价格来计算。《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三、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有什么
贪污罪的侵犯客体主要集中于公共财物,这其中包括了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专门用于扶贫及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
此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以及人民团体操控、运用或是运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个人财产,也应视为公共财物对待。
举例来说,国家发放的救灾款项、扶贫款项,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以及国有事业单位因提供公共服务而获得的收入等等,这些都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直接犯罪侵害对象。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对于贪污罪犯罪对象的确立,必须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且深入的分析与判断。
贪污罪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等委托管理国有资产者。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公职人员及在国有、合资等单位从事公务或受委派至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者,以及法律认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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