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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有哪些行为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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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29 · 1386人看过
导读:信用卡诈骗罪是违法犯罪行为,目的是非法占有,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用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主要形式有四种,一是用伪造或骗来的信用卡消费;二是用过期、无效的信用卡消费;三是用别人名义办的卡消费;四是恶意透支,就是超过规定额度和期限消费,而且过了三个月还不还钱。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有哪些行为和行为

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有哪些行为和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乃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它是基于纯粹的非法占有目的,违背了信用卡相关的管理规定,并通过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活动来获取大量财物。

此种犯罪行为通常由以下几种表现形式构成:

首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欺诈手段获取的信用卡;

其次,使用已经过期失效、不再存在的信用卡;

第三,冒用他人名义申请的信用卡;

最后,恶意透支。

在这里,所谓“恶意透支”就是指持有信用卡的人员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在其所能支配的额度或时间范围之外进行消费,而且在发卡行对其进行两次以上的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是严重违法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主要形式包括使用伪造或欺诈取得的信用卡、过期无效卡、冒名申请卡以及恶意透支,即超额度或期限消费且逾期三月未偿还。

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怎么量刑?

在认定为信用卡欺诈犯罪时,相关司法法规规定了以下量刑准则:

首先,对于数额较大的情况,应当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同时还需支付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其次,对于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相应的惩罚则升级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缴纳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构成信用卡诈骗的条件是什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明文规定,所谓信用卡诈骗罪,乃是以非法占有所图、公然违反信用卡管理规章制度为手段,借助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进行各类欺诈活动,从而骗得财物价值显著的违法犯罪行为。构成这一犯罪行径须具备以下四大相关要素:第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亦或是采用虚构了相关身份证明以此骗领到的信用卡来从事金融活动;其次,非法使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第二,冒充他人名义使用信用卡;最后,恶意透支,这是指在持卡人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前提下,透出超过其应享有额度或规定期限的金额,且经过发卡银行方面两次书面催告要求还款之后至逾期三个月之内仍未偿还款项的行为。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若涉及的金额在五千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五万元人民币,则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

信用卡诈骗罪是严重违法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主要形式包括使用伪造或欺诈取得的信用卡、过期无效卡、冒名申请卡以及恶意透支,即超额度或期限消费且逾期三月未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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