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有没有共犯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无疑存在着共同犯罪的情况。
具体而言,该罪名是针对那些在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担任职务的员工,他们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职权便利条件,私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挪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或借予他人,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数额较大),并且这些资金已经累计超出了三个月仍未偿还的;
又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涉案金额较大,被用于进行盈利性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在实际案件中,如果有多名相关人员共同策划并实施了挪用资金的行为,或者其中有人对挪用资金的行为提供了协助、煽动甚至教唆等支持,那么他们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的共同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挪用资金罪涉及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且超3个月未还,或用于盈利或非法活动。
若多人共谋实施,或有人协助、煽动,均视为共同犯罪。
二、挪用资金罪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分子范畴,即特定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
详细包括三类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首先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内担任董事与监事职位者。
其次是上文提及到的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即除了上述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普通员工。
第三类是不在上述企业之内的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人经营的企业、外资独资的企业等,同时也包含了在国有公司、国企、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以及企业中的那些虽然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员工,还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负责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的管辖权归谁
挪用资金罪的管辖范围主要是由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犯罪后果发生地所在的公安机构负责监管。
然而,在实际的执法操作中,当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对该罪行进行管理更能体现司法公正时,也可考虑由其负责。
若在管辖权的确定上出现了争议,则通常会由上级公安机构进行指定管辖。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当单位作为受害者进行报案时,应由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构负责处理。
此外,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过程中,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属于公安机构的管辖范畴,应立即将案件移交至相应的公安机构。
总的来说,管辖权的确立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并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原则。
挪用资金罪涉及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且超3个月未还,或用于盈利或非法活动。
若多人共谋实施,或有人协助、煽动,均视为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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