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管理方法有哪些
取保候审乃是我国刑法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刑罚执行制度,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审判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取保候审期间,对被取保候审者的监督与管理至关重要。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通常采取如下措施: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被取保候审人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所在的市、县;
其次,如果被取保候审人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及其联系方式有所变更,那么他们必须在得知该情况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
再者,当执行机关需要传唤被取保候审人时,他们应当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此外,被取保候审人还需遵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以及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等多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是刑诉法规定的重要刑罚执行制度。
期间要做好对被取保者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地市、县;
住址等信息变更需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执行机关传唤要立即到指定地点;
还要遵守不干扰证人、不毁证伪造证据串供等规定,以保障嫌疑人、被告人权益和审判程序顺利进行。
二、取保候审可以出本市吗
被批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如未经司法机关核准,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所在的城市或乡村。
若违反此项规定而离开居住地,已经缴纳了保证金的情况下,监管机构有权立即没收部分或全额保证金,并根据具体违规情节,要求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书面作出深刻反省与悔悟的声明;
同时,还需督促其重新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
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或者对其实施逮捕等强制措施。
对于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而需要采取逮捕手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先依法对其进行拘留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取保候审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多少天
依据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此项刑事诉讼程序中采取的一种强制性保障措施。在此期间内,被赋予保释资格的需接受询问或审判的嫌疑人或被告人需要严格遵循有关要求和规范,例如未经执行机关颁发许可证,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城市、县区;如果个人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出现任何形式上的改变,务必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法部门进行申报等等。同时,若取保候审期已经届满,应由司法机关尽快撤销该等保释资格。但若事例仍需进一步的调查、起诉乃至审判,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整强制性保障措施。
取保候审是刑诉法规定的重要刑罚执行制度。
期间要做好对被取保者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地市、县;
住址等信息变更需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执行机关传唤要立即到指定地点;
还要遵守不干扰证人、不毁证伪造证据串供等规定,以保障嫌疑人、被告人权益和审判程序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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