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责任划分为哪些
取保候审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特有的一种强制措施,其主要责任在于确保被取保候审人员充分履行各自的义务。
被依法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均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如下:未经执行局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
如若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给执行局机关;
在接到传唤时,务必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禁止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特有的一种强制措施,其主要责任在于确保被取保候审人员充分履行各自的义务。
被依法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均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如下:未经执行局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如若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给执行局机关;在接到传唤时,务必准时到达指定地点;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禁止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等行为。
二、取保候审期间能工作吗
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允许当事人参与工作的,然而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在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不能擅自离开自己所在居住的城市或乡村;
若其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了变更,则需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
在接到传讯通知时应及时前往配合调查;
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影响证人的作证行为;
也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进行串供等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取保候审期间还需要录口供吗
在取保候审这一程序中,有可能需要提供口供信息。然而,取保候审与事例的常规调查结束之间还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公安局或其他司法机构有权根据事例的具体进展情况及需求,对那些已经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犯罪嫌疑人展开必要的询问,并依据此询问结果制作相应的口供记录。值得关注的一点是,新的证据线索的出现,或是对于原有证据的进一步核实等因素,皆可能引发再次录口供的要求。对于被取保候审者来说,他们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司法机构的工作,将事例相关的真实情况向司法机构作出详尽的陈述。在此需特别强调的是,如果取保候审人员违反了相关规定,未能按照预定的时间前往指定地点报到,又或者没有按照实际情况如实陈述,那么其原本享有的取保候审权益可能会被撤销,相关的强制措施也可能予以改变。
取保候审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特有的一种强制措施,其主要责任在于确保被取保候审人员充分履行各自的义务。
被依法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均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如下:未经执行局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如若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给执行局机关;在接到传唤时,务必准时到达指定地点;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禁止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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