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可能造成危险驾驶罪
危害交通安全罪行主要涵盖以下四类犯罪表现形式:
一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即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酒精含量达至每百毫升血样不少于80毫克者;
二是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追逐竞技且情节恶劣者,如在公路上高速行驶、频繁变换车道或骤然制动等行为;
三是对于从事校车服务或是旅客输送的人员,其在运送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承载人数或者超过法定最高速度驾驶的情况;
第四种则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害交通安全罪行包括:醉酒驾驶(≥80mg/100ml酒精含量)、飙车竞技(恶劣行为如高速变道、急刹)、超载超速运营(校车、客车超员超速)及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威胁公共安全。
二、哪些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以下四种行为均有可能触及到寻衅滋事这一刑事犯罪范畴内:
首先是无视他人尊严与权益,肆意进行暴力行为,情节恶劣者;
其次是蓄意进行追逐、拦截以及辱骂等恐吓之举,情节恶劣者;
再者是蛮横地强制对方接受某物或者占有某物,情节严重者;
最后则是在公共场合故意煽动秩序混乱,造成社会安宁局面极其严峻的情况发生。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哪些行为可定性为贩卖毒品罪
关于贩卖毒品罪的定义,即行为人为牟取暴利而明知是毒品却仍进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进行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在实际事件中,以下几种常见的行为可以被归类为贩卖毒品罪:1.有偿转让毒品,这其中包括了买卖、交换以及以毒品作为债务偿还等方式;2.用毒品来交换其他形式的财产或服务;3.以贩卖为目的而进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4.在中间环节介绍他人进行毒品交易,不论是否从中获取利益;5.运输和携带毒品并且意图将其贩卖出去。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贩卖毒品罪的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贩卖的故意,同时在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以上所述的相关行为。此外,无论贩卖的毒品种类和数量如何,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危害交通安全罪行包括:醉酒驾驶(≥80mg/100ml酒精含量)、飙车竞技(恶劣行为如高速变道、急刹)、超载超速运营(校车、客车超员超速)及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威胁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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