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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未遂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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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24 · 1847人看过
导读:贪污罪未遂的认定,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已经开始贪污,但由于外部原因未能得逞,比如在贪污公款时被发现,或者审计受阻导致未能成功。虽然没有实际获得财物,但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仍然很大,应该依法受到惩处。在判断是否为未遂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以及客观环境等因素。
贪污罪未遂如何认定

一、贪污罪未遂如何认定

涉及到对贪污罪未遂的认定,需主要考虑如下几个层面:

首先是行为人已然开始实施贪污行为,然而却因为超出其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能实现其目的。举例来说,在试图侵吞公款的过程中,由于遭到他人察觉或者受到账目审查等因素影响,最终未能成功地实际占有公款。尽管贪污罪未遂并没有实际获取到贪污财物,但是其仍然具备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故应对此进行依法惩治。在对是否构成未遂进行判断时,需要全面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所实施的具体行为以及客观环境等多重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贪污罪未遂认定,关键在行为人已着手贪污,但因意志外原因未达目的,如侵吞公款时被察觉或审计受阻未得逞。虽未获财物,其社会危害性仍重,应依法惩处。判定未遂需综合考量行为人主观意图、行为及客观环境。

二、贪污罪未遂怎么判断

贪污罪未遂的判定标准包括以下三点:

首先,该犯罪分子必须已经开始实施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公款的行为;

其次,该犯罪分子在法律意义上并未真正拥有公共财产的控制权或者所有权;

最后,该犯罪分子未能取得对公共财产的掌控权或者所有权,并非是由于自身意志以外的因素所导致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贪污罪未遂怎么判断

贪污犯罪未遂之判定须围绕以下几大要点进行深入分析与严密论证。

首先,需审视行为人是否已然启动贪污行为,亦即其是否已经开始运用特定手法以图非法攫取公共财产。

其次,需对未获成功的原因进行细致甄别,确认其为意志之外的因素所致,如被及时察觉、遭遇阻碍等,而非行为人自行放弃。

再者,需明确行为人并未实际取得贪污所得之财物或虽有所得但尚未达到贪污罪的法定定罪金额标准。

举例而言,若某公职人员已着手篡改相关账册资料,意图侵占公款,然而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却因财务审核工作的及时展开而未能成功实现其目的,此情况便有可能构成贪污罪未遂。

概言之,关于贪污罪未遂的判决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客观表现以及未达成功之具体缘由及事实予以全面评估。

贪污罪未遂认定,关键在行为人已着手贪污,但因意志外原因未达目的,如侵吞公款时被察觉或审计受阻未得逞。虽未获财物,其社会危害性仍重,应依法惩处。判定未遂需综合考量行为人主观意图、行为及客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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