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会见他人由谁批准
对于已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罪被告人而言,与外界人士会面交流通常需得到执行机构的核准方可进行。这其中,执行机构往往是由公安部门担任。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其设立初衷主要是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畅进行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减轻对犯罪嫌疑人或罪被告人日常生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然而,为避免可能出现的阻碍诉讼进程的行为发生,被取保候审者在与他人会面交流时必须获得执行机构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对于处于取保候审状态的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外界人士的接触通常需要公安部门等执行机构批准。取保候审制度旨在保障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同时减少对个人生活的影响。为防止影响诉讼,被取保候审者在会面他人时,必须得到执行机构同意。
二、办取保候审要哪些程序
关于办理取保候审所需遵循的法定程序如下:
首先,应当由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家属提出书面申请;
其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收到取保候审申请之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明确答复;
最后,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面宣读并送达《取保候审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规定最新
取保候审乃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实施之一项强制性手段。现行法律规定中,取保候审得以施行的具体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首先,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自适用附加刑之时;其次,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用取保候审方式则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严重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同样不宜继续羁押,而采取取保候审则可避免对其及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最后,若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期限届满,事例仍未审理完毕,此时亦需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值得强调的是,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在于相关司法机构,他们将根据事例的性质、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多个维度进行全面评估与衡量。因此,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时,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和资料,以证实自身确实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
对于处于取保候审状态的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外界人士的接触通常需要公安部门等执行机构批准。取保候审制度旨在保障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同时减少对个人生活的影响。为防止影响诉讼,被取保候审者在会面他人时,必须得到执行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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