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重组债权人会议几次
关于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召开频次,我国法律未对其设有限定额度,而由于各破产个案情势与需求的差异来进行决定。总的来说,在破产重整的程序中,首轮债权人会议通常是由当地人民法院负责召集,召开时间为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
至于后续的债权人会议,则需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或由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以及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出建议后方可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我国法律未规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会议的具体召开次数,这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首次会议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由法院召集。后续会议则需法院认为必要,或由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及四分之一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提议召开。
二、破产重组债务如何处理
在常规情况下,企业应当严格遵循法院依法裁定并批准生效的重整计划,对其予以良好地实施。
如若成功实施该重整计划,则意味着所有的债务均已得到妥善处理和偿还。
然而,倘若在执行过程中无法完成或执行质量不足,那么将导致重整计划被终止,而公司亦将因此面临破产的厄运。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三、破产重组债权都能要回吗
破产重组并非代表着所有债权必定能够全数收回。在整个破产重组程序当中,债权所能得到的偿还程度,将受到诸多要素的影响和制约。首要的步骤是,必须全面掌握破产企业所拥有的财产状况及其可供用于分配的资产资源总量;其次,根据法定的清偿顺位原则,优先确保特定类别的债权能够得到相应的偿还。因此,对于普通型债权而言,其实现全数受偿的可能性较低。除此之外,破产重组的具体实施方案亦将会对债权的回收结果产生深远影响。倘若该方案设计合理且富有可行性,那么很有可能提升债权收回的总体占比。然而,若破产企业的债务负担极为繁重,其资不抵债状态十分严峻,则债权的回收程度必将大打折扣。在这样的情境下,债权人恐怕只能获得部分款项的清偿,甚至无法回收至手任何的资金。
我国法律未规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会议的具体召开次数,这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首次会议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由法院召集。后续会议则需法院认为必要,或由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及四分之一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提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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