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在哪些情况不判离婚
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不判离婚;
2、离婚起诉书中的起诉理由不充分;
3、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也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不判离婚;
4、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法院不判离婚;
5、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法院不判离婚;
6、女方在怀孕或哺乳期,男方提出离婚的,法院不判离婚;
7、大多数初次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法院在哪些情况下会冻结银行账户
如若当事人跨越了法律的界限,审判庭便有权力裁定对其银行账号实施冻结措施。
一般而言,只有接收到来自于诸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这类具备公权力的执法机构所颁发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时,相关银行才能够依照法令规定予以冻结账户的操作。
在实际的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形,即当被告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偿还责任,或者拒绝支付罚款等情况出现时,法院方才会采取严格的强制执行行动,从而指挥银行冻结相关的银行账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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