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取保候审是不是等于撤案
解除取保候审与撤销案件并非同一性质。取保候审系一种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其解除仅仅代表着该项强制手段的改变或者是执行的完毕。取保候审之所以可以解除,可能是由于涉及的案件已经侦察完毕、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以及法定的期间已过等多种因素所致。然而,撤销案件则是指侦查机关在进行深入调查后,发现并无必要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进而决定终止刑事诉讼程序。因此,解除取保候审与撤销案件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及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除取保候审与撤销案件性质不同。取保候审为刑事司法中的强制措施,解除仅表示强制手段变化或执行完毕,可能因案件侦察完毕、证据不足或法定期间已过等。而撤销案件是侦查机关深入调查后,认为无需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决定终止刑事诉讼程序。两者为不同的法律概念和程序。
二、解除取保候审了还会传唤吗
在此类情景下,犯罪嫌疑人通常并不会再次受到传讯问询。
然而,如果侦查过程中发现了犯罪嫌疑人存在新的犯罪行径或有充分的理由怀疑其欺诈行为并持有相关新证据支持,那么便可以根据法律程序对其进行重新传讯和审问。
此外,我们还需要特别指出,所谓的“取保候审”,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保释”,实际上是指为那些身处于司法监管机构,等待法院判决的刑事被告人们提供担保,从而获得从监禁状态下短暂解脱的机会,但这并不代表他们被免除了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一般交多少保证金合适
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的确立问题,须由决定机关依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数额、事例性质和情节、可能判处的刑期长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财务状况等诸多因素,综合评估并作出决定。一般而言,保证金的起始金额设定为人民币1000元。针对涉及经济犯罪、侵犯财产权益犯罪或其他导致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可按照涉案金额或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1至3倍来确定收取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然而,具体的数额并无固定的标准,需根据每一个事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在确定保证金数额的过程中,决定机关将充分考虑到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需求,以及被取保候审人员的人身危险性、财务状况等多方面因素。
解除取保候审与撤销案件性质不同。取保候审为刑事司法中的强制措施,解除仅表示强制手段变化或执行完毕,可能因案件侦察完毕、证据不足或法定期间已过等。而撤销案件是侦查机关深入调查后,认为无需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决定终止刑事诉讼程序。两者为不同的法律概念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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