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财产分割有哪些原则
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主要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1)男女平等原则。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享有平等的分割权利。
(2)照顾妇女及子女利益的原则。
在分割财产时照顾女方及子女的利益,以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其行使离婚的权利,避免子女在离婚后因分财产造成生活水准下降或生活困难。
(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
对生产资料或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需的工具、图书资料等,应当分给需要的一方,对特定物包括有经济价值的纪念物,不宜分割的,可根据财产的来源,分给获得者一方等。
(4)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对因一方有过错而引起的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对于无过错的一方,应适当的多分。
这里的过错是指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离婚案件中处理财产分割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时财产申报规定的内容
在两国离异之际,夫妻双方需要如实提交携手共度数年的财产信息,这些财富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家庭用品及电器设备、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额以及各类有价证券等具备投资性质的财务资产。在我国,负责审理此类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接收到上述详细而详实的财产申告表格之后,会依照相关法规条款和具体情形的实际状况,来作出公正、公平的婚姻财产分割处理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男女平等原则:夫妇双方对于共有财产均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在离婚时,任何一方对于共同财产亦享有公平、公正的分配权益。
(2)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原则:在进行财产分割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并注重保障女性及无行为能力人子女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不会因为经济原因而受到影响或者阻碍他们依法实现离婚的权利。同时,防止未成年人由于财产分配不公而导致生活水平降低以及生活困顿境遇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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