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哪些签名方式无效
签字盖章一般是落款处签章、再加盖骑缝章(骑缝签名)或者是签字时最谨慎的方法,是页签(每页均有章及签字)。
在以下几种情形中的合同签名是无效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中哪些条款无效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对其首篇部分的第六章内容进行的详细阐述及剖析,特别是其中针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这一主题所做出的规范设定如下:
首先是指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之自然人所实施的任何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均被视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次,如果行为人与其相对人有意图以虚假的意思表达来实施某项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时,这种行为同样是无效的;
再者,凡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将视为无效,除非该强制性规定并非直接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才能予以豁免;
另外,任何可能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将会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如果行为人和相对人存在恶意串通并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那么,他们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必将被视为无效。
尤为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行为是否已对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或因其故意或过失而引发对方财产损失,所有涉及到产生免除责任条款的情况下,这些条款将一律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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