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罪不能减刑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往往较难实现减刑:
首先是被判处极刑即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由于他们所犯下的罪行极其恶劣,已经达到了法律所能给予的最严厉的惩处,因此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减刑可能性;
其次是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特别是那些因蓄意谋杀、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参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以无期徒刑的罪犯,他们的减刑申请将会受到极为严格的审查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在司法实践中,较难实现减刑的情况包括:对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贪污数额特别巨大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后终身监禁的;以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新罪判决后一定期限内不予减刑。这些情况均因法律严格规定及犯罪性质严重而难以获得减刑。
二、什么样的罪属于故意伤害
第一个重要要素:
构成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一般自然人。
只要具备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任何自然人均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
比如,已年满14岁未满16岁的自然人,如果在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重伤或者死亡时,就需要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二个关键要素:
此种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
这意味着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他人身体健康受损这个事实具有明确且清晰的认识,但他依然选择希望或者放任这样的后果发生。
第三个核心要素:
本罪所涉及到的客体主要是他人享有的身体权。
所谓身体权,实际上所涵盖的范围就是自然人为了维护其肢体、器官及其他相关组织的完整性而产生的一种人格权利。
最后一点需注意的是: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即为行为人实际实施了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非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什么样的罪行算轻罪怎么判
在我泱泱中华的刑事法律体系之中,所谓轻罪主要代表了那些相对而言较为轻微的犯罪行为,诸如危险驾驶以及故意伤害他人至轻度伤残之类。判定轻罪与否的关键要素包括犯罪的本质属性、情节轻重以及对社会所产生的潜在危害等等。至于刑罚方面,轻罪的惩罚力度相对较小。举例来说,对于危险驾驶这种行为,通常会被判处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罚金。而针对犯罪的具体情节,如是否初次犯罪、是否有自首或立功表现、以及所造成的后果之严重程度等,都会被纳入到量刑的考量范围之内。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不同类型的轻罪在法律规定及量刑标准上可能存在着细微的差别。因此,法官们会根据每一个事例的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从而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得以贯彻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较难实现减刑的情况包括:对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贪污数额特别巨大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后终身监禁的;以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新罪判决后一定期限内不予减刑。这些情况均因法律严格规定及犯罪性质严重而难以获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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