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怎么做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在做出不起诉决定时,通常是出于下列几种情况考虑:
首先,当犯罪嫌疑人涉及到的罪行无从证实或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之时,人民检察院将会根据法律规定对此类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其次,如果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微弱,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行为并不需要判处罚金、监禁等刑罚或者被依法予以豁免,那么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此类当事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如果针对某件案件进行了两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依然觉得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责,而且按照法律规定也无法满足提起公诉的条件的话,检察院必须按照程序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通常基于:1.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2.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刑罚;3.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4.犯罪嫌疑人死亡或已过追诉时效。这些情形均经过严格审查,确保法律公正和适当。
二、检察院怎么找银行流水
当检察机关有需求查阅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时,必须以县级及县级之上的法院或者公安机关,甚至是国家级的国家安全部门等具备法定权力的机构出具的正式查询公文为依据进行请求,同时需提供与存款相关的有效信息,比如存款人的真实姓名、具体储蓄机构的名称以及存款的明确日期等等。
然而,储蓄银行并无法直接提供账户的原始明细账簿,仅能提供其复印件作为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
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检察院怎么争取缓刑
缓刑,乃是法院对于犯有罪行之人所宣告之刑罚,但在法定时间内暂时免予执行的制度。为了获得缓刑,需从多个层面全面审视案情,包括犯罪行为的具体状况、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罪犯的个人特质等。当处于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时,犯罪者可采取以下途径以期获得缓刑:首先,诚心悔过并全力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侦查与审判活动;其次,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力求补偿其损失,力争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再次,提供有力证据,以证明自身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例如拥有良好的人际关系、稳定的职业生涯等等;最后,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为自己提供有力的辩护。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检察院是否会提出缓刑的建议,最终还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来作出判断。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通常基于:1.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2.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刑罚;3.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4.犯罪嫌疑人死亡或已过追诉时效。这些情形均经过严格审查,确保法律公正和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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