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的债务离婚需要承担吗
夫妻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对于属于共同债务的部分,双方都应负责予以清偿。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求、维持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是依据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债务,应当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之际,原本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债务,理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并进行偿还。若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这些债务,或者财产已分别归属个人所有,则双方需协商确定如何进行偿还;如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双方应共担。婚姻期间,为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同意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离婚时,此类债务需双方共偿。财产不足或已分割,需协商偿还;协商不成,法院将裁决。
二、夫妻共同的股票帐户,离婚后如何分割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各自通过劳动所获得的薪酬收入及通过经营与投资取得的相应回报,皆被视为是共同拥有的财产。
面对此类共同财产,应首先由配偶双方进行协商以达成合理的分配方案。
若无法协商解决,则应提交至当地人民法院,由其依据财产的实际情况并遵循保护儿童的利益及妇女权益的基本原则来作出裁决。
唯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定为个人财产的部分,可不在此范围之内。
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双方也可事先制定协议,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财产以及在婚前就已存在的财产归属问题,例如全部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拥有、部分共同拥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共同的房子可以执行吗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境之下,夫妻共有的房屋是有可能遭遇强制执行的风险的。当某对夫妇中的一方背负有个人债务时,除非经过司法程序认定这些债务与共同居住房屋有关,否则法院原则上无权不经夫妻双方同意而直接予以强制执行。然而,假如经司法认定某一方的个人债务确实与夫妻共有的房产相关联,则法院有权在进行财产分割之后,对属于负债者的那部分利益进行执行。对于夫妻共同的债务,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法院自然拥有强制执行夫妻共有房屋的权力。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始终会尊重并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例如为他们保留必要的基本生活所需份额。此外,在决定是否强制执行夫妻共同的房屋时,法院还需要考虑到该房屋是否为被执行人唯一住宅以及是否存在除此之外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等多种因素。总而言之,要确定某一对夫妻的共同居住房屋是否能够被强制执行,必须综合考虑诸多复杂的因素。
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双方应共担。婚姻期间,为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同意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离婚时,此类债务需双方共偿。财产不足或已分割,需协商偿还;协商不成,法院将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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