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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取保候审有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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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16 · 1456人看过
导读:检察院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一般是因为嫌疑人可能面临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的处罚,也有可能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如果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妇女,且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也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此外,在羁押期限已满,案件还未办结的情况下,也可以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检察院取保候审有几种情况

一、检察院取保候审有几种情况

在中国刑事诉讼法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往往出于如下几个方面原因:首先是针对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其次是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犯罪嫌疑人;再次是对于那些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最后是针对那些羁押期限已届满,而案件仍未审结完毕,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中国刑事诉讼法中,检察院采取取保候审通常基于以下原因: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管制、拘役或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但取保不会增加社会危害性;因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孕期哺乳期妇女,且不会引发社会危害;羁押期限已满,案件未结,需要继续取保。

二、检察院取保候审到法院是否会判实刑

取保候审,即指侦查权力机构(通常指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为确保自身在诉讼程序中的人身自由而提交担保人和缴纳保证金,同时向犯罪嫌疑人预计其将随传随到且不会从事某种超出其保证范围的行动的一项法律通告。

简而言之,这只是一种强制执行的诉讼程序,不代表任何形式的刑事惩罚。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宣布采取取保候审之后是否会被判处实刑,其决定性因素取决于取保候审期限结束后,法院根据相关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其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依法作出的有罪或者无罪、重罪或轻罪以及是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审判裁决。

刑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三、检察院取保后还会被判刑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其性质仅仅表明案件尚未彻底结束或者当事人不会立即面临被判处刑事处罚的风险。对于这项强制性的措施,其做出决定的依据往往涉及多个重要的考量要素,例如属于何种类型的犯罪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对社会的潜在威胁等等。在取保候审期间,尽管检察机关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案件的调查与审查起诉等相关程序仍然会持续进行。若检察机关经过深入的调查与分析,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并且所掌握的证据足以证明这一点,那么他们仍然有权利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审理,并最终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处罚。至于刑事处罚的结果,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充分性、法律条款的适用性等等。即便犯罪嫌疑人获得了取保候审的机会,他也必须积极地配合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法律问题的具体情况往往十分复杂,以上内容仅为一般的解释和说明,不能代替专业的法律意见。

在中国刑事诉讼法中,检察院采取取保候审通常基于以下原因: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管制、拘役或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但取保不会增加社会危害性;因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孕期哺乳期妇女,且不会引发社会危害;羁押期限已满,案件未结,需要继续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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