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办理条件及流程是怎样的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对于没有被逮捕或者已经逮捕但需要进行强制措施变更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程序,会命令他们提出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且出具保证书,承诺出庭随时听召,不对他们进行羁押或者暂时解除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措施,即所谓的“取保候审”。关于取保候审的实施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情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情况;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况。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
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利向司法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其次,司法机关在收到申请之后,必须在三日内做出决定。如果批准了取保候审,则会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中,对未被逮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为防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可取保候审。条件包括:管制、拘役或附加刑可能;有期徒刑但不增社会危害;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孕妇或哺乳期妇女;羁押期满但案件未结。需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并承诺随时出庭。
二、取保候审期间人保是否还会坐牢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特别是对于那些尚未被依法拘留或者逮捕的人犯,为了预防他们逃离法律监管,避免他们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等环节,一般会责令这些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寻找保证人进行担保或是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
同时,还要求他们签署具结书,以此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或者要求即刻到达现场。
这就是国内常说的“取保候审”制度,它并非单独且孤立存在的,而是作为一种重要的刑事强制手段,用以保障刑事司法活动的顺利展开。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虽然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但如果犯罪行为已经确属事实且证据确凿,那么该事件的涉案人员是否需要入狱服刑,甚至是否要被追究刑事责任,都必须依据案件的实际调查结果来作出最终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限从何时起算的
保释期间的起算日期是自执行保释措施之日开始。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条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一旦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用保释措施,应当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交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作为保证。做出取保候审收押保证金决定的机关,需要立刻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到被保释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机构或个人手里,并督促他们向执法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地支付保证金。而执行机关在执行保释的时候,会开始计算保释期间。但是,保释期最长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刑事诉讼中,对未被逮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为防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可取保候审。条件包括:管制、拘役或附加刑可能;有期徒刑但不增社会危害;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孕妇或哺乳期妇女;羁押期满但案件未结。需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并承诺随时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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