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可以离开本州吗
在被准许取保候审期间,通常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市、县级行政区域。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外出,则必须得到执行机关的书面许可方能成行。取保候审作为一项主要的刑事司法程序之一,其核心功能是确保案件审理得以顺畅通畅地进行,同时在确保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合理适度地限制罪犯及被告人的行动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期间,被保人原则上不得擅自跨出市、县级区域。遇特殊情况需外出,须获执行机关书面批准。此制度作为刑事司法关键环节,旨在保障诉讼流程顺畅,同时,在维护司法公正基础上,适度约束涉案人员行动,实现法律与人文的平衡。
二、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相关规定会如何
所谓“取保候审”,即由侦查、起诉及审判三方主管机构在刑事诉讼进程中,对于未被正式执行刑事拘留的罪案当事人,为防止他们逃避法律调查、被告及审判,依法责令其寻求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开具相关保证书,以确保他们随时接受传唤的一项刑事非拘禁性强制措施。
倘若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违反相关规定,警方有权没收部分乃至全部保证金,并根据情节轻重,让违法者签署书面悔过得书,重新缴纳保证金、寻找担保人,或是采取监视居住、最终将其逮捕等不同方式来处理。
如若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情况严重,需要加以逮捕的,则可以对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先行拘留的操作。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间新的犯罪没收保证金条款怎么办
在被实施了取保候审的期限内,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再触犯新罪行,那么他们用于担保的保证金往往会被依法没收。这背后的逻辑是,取保候审的首要目的在于确保涉案人员能够遵循相关的规则,积极配合警方以及检察机关的调查行动,同时也不得有任何逃避司法程序的行为,并且其本人必须保持在随时能够应召听证并出庭作证的状态。然而,一旦出现新的犯罪行为,就意味着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已经违反了这些规定,对社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关于是否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将由负责执行的机构来做出。倘若被裁定没收保证金,当事人对此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之后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向上一级的执行机构提出复议申请。而上一级的执行机构则需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最终的复议决定。总的来说,对于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下新罪行的情况,没收保证金是一种普遍采用的处理手段,旨在彰显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取保候审期间,被保人原则上不得擅自跨出市、县级区域。遇特殊情况需外出,须获执行机关书面批准。此制度作为刑事司法关键环节,旨在保障诉讼流程顺畅,同时,在维护司法公正基础上,适度约束涉案人员行动,实现法律与人文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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