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过看守所取保候审了还要拘留吗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法律制度下的强行措施,其作用在于保证案件的审理进程得以继续推进,而非代表整个案件流程的结束。在此期间内,若犯罪嫌疑人出现不当行为或者案情出现新的变化,那么他依然存在再次遭受到拘留处理的可能性。比如,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犯罪嫌疑者未得到执行机关的批准便擅自离开居所所在的城市、地区等场所;又或是法院发现了新的确凿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更为严重等等。
然而,若是在此期间内,案件的调查及审讯工作能够顺利地进行下去,并且犯罪嫌疑人并未出现上述任何违规行为或者对案件进展产生不利影响,则一般而言再次遭受拘留处理的可能性便相对较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进过看守所可以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吗
对于曾被送往看守所监禁过的当事人来说,是否能够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如若该当事人在此期间曾受到刑事拘留或逮捕的指控,并且确实曾进入到看守所内度过一段时间的,理论上讲,他们是有资格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
其次,如果该当事人最终被判定为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其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且在看守所内接受监管的,那么他们将无法获得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三、进过看守所取保候审算有前科吗
取保候审是刑事法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旨在保障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非案件终结。在此期间,若犯罪嫌疑人行为不当或案情有新进展,仍有被拘留的可能。例如,未经批准擅自离境或发现新证据加重罪行等情况。反之,如果调查审讯顺利,嫌疑人无违规行为,再次拘留的风险较低。
四、进过看守所取保候审算有前科吗
在法律层面上讲,“取保候审”本身并不视为具有前科记录的状态。所谓“前科”,通常是指个人曾因触犯刑法并且受到了法院依法做出的刑事惩罚所留下的记录。然而,“取保候审”这一行为本身,仅仅代表了司法机关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而非最后的刑事定罪以及量刑裁决结果。换言之,即便是在进行“取保候审”之后,经过合法的侦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等一系列法定的司法程序后,倘若最终仍被法院判定为有罪,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则其个人档案中便将增添这样一项“前科记录”;反之,若该案经由侦查等相关程序后,最终被判定为无罪开释,或者由于犯罪情节极其轻微等原因而未被提起公诉或予以免于刑事处罚,那么这种情况下,也不应当被认为存在前科记录。
取保候审是刑事法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旨在保障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非案件终结。在此期间,若犯罪嫌疑人行为不当或案情有新进展,仍有被拘留的可能。例如,未经批准擅自离境或发现新证据加重罪行等情况。反之,如果调查审讯顺利,嫌疑人无违规行为,再次拘留的风险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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