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用和租用有什么区别
土地征用和租用的最主要区别:
征用具有行政强制性,而租用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
1、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土地等。
2、国有土地租用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有什么区别
关于土地征用与租用之间最核心的差异在于:
土地征用具有强制性的行政特性,而租用则是双方在基于平等与自愿原则之上达成的共识。
以下为详细解释说明:
首先,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出于社会公众利益的考量,遵循法定程序以及审批权限进行批准,并且在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进行补偿之后,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这是一项具有行政性质的行为。
在此过程中,国家行政机关拥有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土地等的权力。
其次,国有土地租用则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使用者需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一份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国有土地租赁作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重要补充。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租赁合同在得到出租方同意后可进行转让,若要变更原合同所规定的使用条件,必须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此外,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均可依法设定抵押权,当抵押权得以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也会随之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关于土地征用与租用之间的主要区别:其中,征用以其行政权力为保障,具有不可抗拒之特性;然而,租用则是基于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所达成的协议。土地征用,即国家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遵循法定程序以及审批权限的要求,在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进行补偿之后,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这是一种典型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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