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一方得了精神病可以离婚吗
可以离婚的。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婚后一方得的遗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是由夫妇中的哪一位或者是他们两者共同所继承的财产亦或是增受的遗赠财产,均属于双方共享的财富。
譬如说,当一对新人步入婚姻殿堂时,其中一方或者两个人可能会从各自的父母那里获得的一些遗产,这也算;
再比如,在婚礼上收到的礼金以及礼物等,这些都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然而,如果在遗嘱中明确指出,遗产仅归属于某一方,或者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财产仅赠送给某一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尊重被继承人以及赠与人的意愿,因此,夫妻一方所继承的遗产以及所接受的赠与物品将不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法律框架内,是允许存在离婚情况的。若在婚前并未披露自身所患有精神疾病,然而在婚后经过治疗却未能痊愈;或者在婚前已知晓另一半患有精神疾病,但仍然选择与其缔结婚姻关系;又或者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不幸罹患精神疾病且久治不愈。在此种情况下,若其中一方坚决提出离婚诉求,且经社会调解依然无果,那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可以进行公正审慎的判决以及准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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