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约定效力
效力如下:
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如果合同的内容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而被认定为无效,即是此部分民事行为无效。
若合同内容的无效并未影响到赔偿约定的效力,那么约定的赔偿条款的民事行为应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合同无效损失怎么界定
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之后,无效所带来的损失通常是根据信任所得到的利益进行评估与衡量而得出的结果,并不包含在原有效合同情形下,可通过实际履行而获取的任何潜在经济利益。
对于通过这份无效合同获取到的财产,应当采取退还原物或支付货币等方式进行返还;
如果无法完成实物(如财产)的返还或者根本就无须退货,那么应该以折现的方式进行补偿。
若有任何不当行为的各方主体需对因本合同引发的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同时若在合同无效中双方皆负有责任,则应本着各自过错承担相应损害。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效力体现如下:在日常交易活动中,合同当事人之间进行的签约行为,其性质属于民法范畴内的私人自治行为。然而,若是由于现有的法律明文规定,使得某部分具体的合同条款被确认为无效,则这部分涉及的民事行为将会失效。反之,若该合同条款的无效性并未对赔偿责任的约定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那么,关于赔偿责任的相关条款仍然应当被视为有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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