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权变更在哪里办理
监护权到法院变更。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监护权变更是怎么样的呢
若监护人未遵守其监护义务或对被监护人造成了合法权益的侵犯,其他具有监护权以及相关管理委员会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监护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程序通常为普通流程进行审理;
如若需要变更监护权的,则采取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如果同时涉及到民事法律责任和监护权变更两个方面的请求,司法机关会分别进行审理。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如欲在审理过程中变更监护权,需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由人民法院依当事人或社会组织的申请,撤销原有监护人的资格,采取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进行过渡,之后再依法确立新的监护人,以确保被监护人能够得到最大程度上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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