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胎儿属于交通事故中的被抚养人吗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胎儿因为还没有出生,因此也尚未成为法律上的“人”,仅是母体中的一部分,所以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倘若在这段过程中,胎儿的母亲一方承受了来自于第三方的侵害之时,胎儿能否被认定为被扶养人从而获得赔偿的问题,目前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在社会实践中存在诸多的争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胎儿属于交通事故中的被抚养人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若胎儿属于被抚养人范畴内,然而若胚胎经出生后确认为尸体,则被抚养人无从谈起,因而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亦无法产生,此时,法院对相关赔偿费用进行提存处理,并将其归还至侵权方手中。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之规定,涉及到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事项,胎儿应视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然而,若胎儿经出生后确认为尸体,则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即不复存在。
此外,依据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在遗产分割过程中,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若胎儿经出生后确认为尸体,则保留的份额将依照法定继承方式予以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依据现行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由于胎儿尚未降临人间,其并未取得法律认可的“自然人身份”,仅仅作为母体内的生命组成元素之一,故而暂时不具有享有民事权利及实施民事行为的资格。然而,在这个特殊的阶段,当胎儿的母系方受到了来自其他个体或组织的侵犯时,关于胎儿是否可以被视为抚育对象并以此为由主张赔偿权益的问题,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尚无明确的条款予以规范,这就导致了在实际生活中出现了众多的争议与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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