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财产保全执行时间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法院财产保全的分配方式有哪些
在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实施过程中,其具体的分配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优先性的角度出发,如果存在抵押等形式的优先受偿权利,应先考虑这些权利的实现;
其次,对于普通债权而言,则按照执行法院针对特定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时间顺序进行相应的分配。
第二,如果有多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金钱支付义务的多个债权人同时向同一被执行人提出申请执行,并且在各个债权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并未存在任何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均属于普通债权)的情况下,根据相关规定,应当依据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物施加的控制性措施(例如查封、扣押、冻结等)的实施顺序来进行受偿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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