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税征收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房地产税依下列标准及税率,分别计征:
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
二,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三,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四,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十五。
二、房地产税征收内容有哪些
房地产税所涵盖的明细包括:
其征收对象广泛涵盖各类供人们居住或放置物品之用的建筑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房屋。
在执行过程中,税务部门会以年为单位进行评估和征收,期间,各房屋所有权人应按照房产的原始价值,一次性扣除10%至30%的比例之后,根据剩余价值分阶段缴纳相应税收;
另外,若产权尚处于不明确状态或房屋实际使用者并非产权持有者时,则该项责任将由房产的代理人或使用者承担,同样要负责按时纳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广义上讲,房地产泛指所有有屋顶和围护结构,可以遮挡风雨,提供人类进行生产活动、学习研究、工作休闲、居住以及储存物资的建筑空间。然而,独立于房屋主体之外的构筑物,例如围墙、温室、水塔、烟囱、室外泳池等,并不被视为房地产的范畴。但是,室内泳池则应归类为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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