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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拘役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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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13 · 1891人看过
导读:管制刑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
管制拘役的区别

一、管制拘役的区别

管制刑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两者最大的区别是是否剥夺人身自由,那么具体区别如下: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到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一年。

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二、管制拘役的累犯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只有那些曾被法院依法判决有期徒刑或以上刑期并实际执行完该刑罚的罪犯,或者是经法院特赦免除原犯罪行后,在五年内再次实施应受有期徒刑或以上刑罚处罚行为的人,才能被认定为累犯。

因此,被判处管制或拘役的罪犯,其所涉行为无论如何都无法构成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管制刑制度即为对触犯法律之罪犯不予以拘禁关押,而是对其施加某些程度的人身自由之限制,同时将此执行权交付给公安机关。类似地,拘役则是对犯罪分子施以短期的剥夺人身自由的惩罚,并且在执行过程中,由公安机关负责将其就近关押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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