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坏交通设施罪怎么量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未遂与既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破坏交通设施未遂的概念特征包括以下三点:
首先,行为人已开始实施该项犯罪行为;
其次,虽然有恶意实施犯罪的行为意图,但最终未能达成预定目的,也就是指其所希望达到的犯罪结果并未真正发生,并没有完成特定犯罪的所有构成元素;
最后,导致这类情况的主要因素通常源自于行为人自身的意志以外的困境或障碍。
而对于犯罪已遂的判定原则,简单来说可以理解为它属于犯罪活动的完美终结状态。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意危害铁路线路、桥梁、隧道、公路交通干线、机场、内河航道、海上设施、人工构筑物的安全,以及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电信线路、电缆等重要公共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舶、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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