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申诉条件
刑事申诉条件:
1、刑事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2、刑事申诉必须由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自己提出,如受处分人已死亡,其近亲属也可以提出。
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4、必须在自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30日之内提出。
5、必须有明确的申诉请求和理由。
《刑事诉讼法》
第227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二、刑事申诉条件都有哪些
首先,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明文规定,若当事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家属认为自身所提出的申诉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启动再审程序对原有判定进行重新审查:
(1)有新的直接证据表明原先的判决和裁决书中所确认的事实具有重大误差,将有可能对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轻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2)用于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定、不充足,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加以排除,抑或是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键证据之间出现相互矛盾;
(3)原来的判决与裁决在适用法律方面出现明显错误;
(4)在战争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这将可能对审判的公平性造成不利影响;
(5)审判员在审理此案时,可能涉及到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
其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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