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止执行死刑程序的情形
停止执行死刑程序的情况有: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二、停止执行死刑情形有什么
在执行期间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况,须立即停止执行,并迅速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等候其进行裁决:
(1)在执行死刑之前,发现原裁判确实存在瑕疵或有误;
(2)在执行死刑之前,被执行人揭示出重要的刑事罪行,或具有其它重大行为,有可能导致判决的变更;
(3)被执行人正在怀孕期。
当拘留停止的理据已消除时,应再次请求得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字批准,方可继续执行死刑;
至于因上述条款第三部分理由引起拘留的,则必经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和重新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暂停执行死刑程序是必要的:1、在执行死刑之前,发现案件的判决结果存在可能被推翻的实质性错误;2、在执行死刑之前,罪犯揭露了重大的犯罪事实或是展现出有其他重大的立功表现,这些行为或许会引发对他们的判决进行重新考虑和修订的必要性;以及,3、如果罪犯处在孕期阶段,这也是申请暂停执行死刑程序的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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