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证据应该怎么运用
1、书证。
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
比如:
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
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
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
在应用书证时,应该注意提交的书证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一起补强所要证明的事实,这样证明力增加,法院采信的机率也会增强。
2、物证。
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视听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证据有以下八种: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离婚证据应如何收集
关于离婚证据的收集方式,我们可以提供以下几点建议供您参考:
首先,应当着重围绕着对方存在不当行为的证据展开调查,例如,若一方当事人曾经有过重婚或是与他人非法同居的历史,那么便可通过提供以上行为的相关照片,或是向所在的社区委员会、村集体以及公安局等机构寻求出具的证明来作为离婚确凿证据。
其次,针对家庭暴力、虐待、甚至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况所形成的证据也需要有所准备。
在这里,建议您寻求法医学专家进行鉴定验证,并征求目击者或相关人员的证明。
再次,倘若对方存在诸如赌博、吸毒等恶劣习惯,且其态度坚决,丝毫不听取规劝,则也可考虑将这些作为离婚的依据。
为此,你可以提供小区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资料。
此外,如果对方存在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并已经受到行政处罚或判处刑罚,您亦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搜集相关资料,以支持您离婚诉求的合法性。
最后,如果对方存在长期感情不合,导致双方分居长达两年以上的情状,那么这也可能成为您申请离婚的有力证据之一。
除此以外,若还有其他任何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都应该尽可能地加以掌握,以便在诉讼中获得更多的法律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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