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被追尾对方保险公司不赔怎么办
在面临保险公司拒绝履行理赔义务之际,投保者可采纳下列各项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协商处理:投保者有权利与保险公司进行友好协商,共同商讨并达成合理且公正的理赔方案;
其次,申请仲裁:若无法通过协商途径达成公平结果,投保者有权向保险公司所隶属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根据仲裁裁决书,投保者可依法强制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以上两种方式均无法有效解决争议,投保者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对争议事项作出判决,从而使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车被追尾对方全责可以要什么赔偿
在行驶过程中,若您的汽车不幸被后车碰撞致使全责方产生,那么您有权要求对方承担因其过错而导致的以下费用:第一,因为维修受损汽车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即修复破损零部件以及支付修缮服务所需产生的成本费用;
其次,您还可以要求对方对您因该事故而造成的车辆所承载物品的损失进行赔偿;
此外,对于需要救援的车辆,也可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车辆施救费用;
第二,如果事故导致您的车辆完全损毁或已无法修复,那么您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您购买在事故发生当时,与受损车辆价值相当的新车所产生的重置费用;
第三,针对注册并正在依法从事商品运输、旅客运输等商业行为的车辆,因为无法再从事相应的商业业务活动而产生的合理范围内的停车损失,您同样可以提出索赔请求;
第四,对于非营利性质的车辆,若由于事故导致车辆无法继续使用,为解决消费者日常出行需求,购置具有一定替代性的交通工具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您同样有权利向对方请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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