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后无房可住,应如何安置
关于已有户籍却无住房者的安置问题,乃是地方政府层面的决策事项,各省级地区所施行的相关政策皆存在差异性。
在面临拆迁的情况下,虽无法享有货币赔偿之权益,但仍可领取安置费用作为补偿。
对于具体如何妥善安置相关人员,相关决策当由地方法制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
若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依法应当为被拆迁人提供相应的补偿。
若是由其他机构负责安置工作,政府部门必须把安置费用转至相关责任方。
如有无需专人安置的人员,应将款项直接交付给相关个体或在获得被安置人员的同意下,将此类安置款用于支付其保释费用等方面。
《土地管理法》第48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拆迁后无房户口如何办
在面临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补偿内容:
首先,被征收房屋本身的市场价值及其相应的补偿费用是必不可少的;
其次,因为征收房屋而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停止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也应得到合理的补偿;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制定相关的补助与奖励措施,以激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
第三,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也是不可或缺的部分;
第四,对于农村村民的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也应该予以充分考虑;
第五,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必须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费用;
最后,如果涉及到征收个人住宅的情况,还需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受影响。
同时,若因征收房屋而需要进行搬迁,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那么在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还需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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