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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委托书代签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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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12 · 2121人看过
导读:委托证书存在的合同通常具有法律效力,但未经授权的代签合同效力待定,需被代理人确认才生效。合法委托证书表明持有者有代理权,代理可基于委托、法律规定或指定产生,如诉讼代理。代理人行为需具法律意义,且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婚姻登记、立遗嘱等须本人亲为,不得代理。代理权分委托代理(意定)、法定代理(如未成年人父母代理)和指定代理(法院指定)。某些行为必须本人执行,不得由他人代理。
有委托书代签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有委托书代签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般情况下,若存在委托证书并有待签署的合同,其有效性是不容置疑的。

但是,若不存在委托证书却代为签署合同,那么这类合同的效力则处于不稳定状态。

只有当被代理人予以确认后,这些合同才会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应。

然而,若被代理人拒绝承认这一合同或者在被代理人做出承认之前,相对人取消了此合同,那么这份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通常来说,合法的委托证书意味着持有者拥有代理权。

鉴于代理是指代理人以他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之内作出法律行为,且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实质性的法律约束力,因此代理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既可能是受到他人的委托,也可能源于法律条款的规定,抑或是来自相关部门的指定。

举例来说,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作为他们的代理人来参与整个诉讼程序

但是,对于某些特定的行为,例如立遗嘱结婚登记等,并不建议使用代理制度。

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按照代理权限进行的行为,此类行为大部分涉及到的都是实质性的法律行为,例如民事代理、诉讼代理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比如纳税。

代理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第一,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其次,代理人有权自主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意愿。

再次,代理人需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最后,被代理人应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尽管如此,凡依据法律规定,或由于法律行为的特性,或基于当事人的共识,必须由本人亲自执行的行为,均不得通过代理方式来完成,诸如婚姻登记、设置遗嘱、甚至是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的履行等等。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来源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类:

首先,委托代理,亦称为意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开展代理工作。

其次,法定代理,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就是典型示例。

最后,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有关机构的指定展开代理的情形,如在民事诉讼中,假如有一方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并且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是法定代理人互相推卸职责,或者是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此时法院可以依法另行确定代理人的代理事项。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有委托书代签的合同是不是有效

一般情况下,若存在委托证书并有待签署的合同,其有效性是不容置疑的。

但是,若不存在委托证书却代为签署合同,那么这类合同的效力则处于不稳定状态。

只有当被代理人予以确认后,这些合同才会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应。

然而,若被代理人拒绝承认这一合同或者在被代理人做出承认之前,相对人取消了此合同,那么这份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通常来说,合法的委托证书意味着持有者拥有代理权。

鉴于代理是指代理人以他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之内作出法律行为,且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实质性的法律约束力,因此代理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既可能是受到他人的委托,也可能源于法律条款的规定,抑或是来自相关部门的指定。

举例来说,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作为他们的代理人来参与整个诉讼程序。

但是,对于某些特定的行为,例如立遗嘱、结婚登记等,并不建议使用代理制度。

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按照代理权限进行的行为,此类行为大部分涉及到的都是实质性的法律行为,例如民事代理、诉讼代理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比如纳税。

代理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第一,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其次,代理人有权自主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意愿。

再次,代理人需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最后,被代理人应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尽管如此,凡依据法律规定,或由于法律行为的特性,或基于当事人的共识,必须由本人亲自执行的行为,均不得通过代理方式来完成,诸如婚姻登记、设置遗嘱、甚至是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的履行等等。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来源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类:

首先,委托代理,亦称为意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开展代理工作。

其次,法定代理,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就是典型示例。

最后,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有关机构的指定展开代理的情形,如在民事诉讼中,假如有一方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并且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是法定代理人互相推卸职责,或者是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此时法院可以依法另行确定代理人的代理事项。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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